一、关于
夫妻离婚时的
房产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若由一方于婚前租赁该处不动产,之后又以共同所有财产进行了购买,房地
产权利证明书上注明的产权人为其本人的,则应视为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2)如夫妻双方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价值及权益持有不同意见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他们可以委托医院组织价格竞争,出价最高者将获胜享有房产的所有权;
在此情形下,得到房产的一方需向未获得房产的一方支付相应费用作为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均无意购买该房产,则可联手申请将其拍卖或转售给第三方;
以及(3)在
离婚时,如果夫妻之间对于尚未正式取得所有权或尚不具备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存在争议且经协商无果的,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定该房产归谁所有,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物业由何人使用。
此外,(4)在
当事人结婚之前,其双亲为了支持双方购
买房产而提供了资金援助的情况下,这种援助应被视为对他们各自子女的私自
赠予,除非父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同样地,(5)在当事人结婚之后,如果父母继续为双方购买房产提供援助,那么这种援助则应被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但父母必须明确的表示这只是针对其中一方的赠予。
二、至于车辆的划分方式如下:
若汽车是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义之下,那么它将被列为
婚前个人财产。
若是在婚后购买的车辆,应对其价值以平均比例进行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