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个人独资企业之解散过程中,其
清算程序可分为投资人自行
清算与
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两种途径来执行。
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所涉及的清算方式归纳如下两点:
首先,投资人自行清算。
即将企业清理工作委托给个人独资企业唯一的投资业主独立完成。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仅有单一投资者,其所有资产皆归属于该投资者个人名下,因此,自行清算应为最简易便捷的流程选择。
其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任命清算人员进行清算。
此举乃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解散清算将直接影响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有权放弃投资人自行清算,转而请求由司法机构
委派清算人员进行法定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