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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的需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质押的需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31 18:00:04 已帮助12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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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的需通知债务人吗
在涉及到债权质押的情况下,须向债务人进行必要的通知与明确说明。
为确保债务得以履行,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为保证此项义务,自愿意书或者第三方人员可自愿对他们的动产进行质押,交由债权人实际占有。
若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当事人协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景,债权人则依法享有优先从这些动产物权中受偿的权利。
在拟定和实施质抵押担保协议时,我们需留意并遵守以下几点重要提示:
首先,作为担保质押的标的物,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限制,符合法律所许可的流通性条件,并且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获得保护。
其次,在推行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务必共同签署正式的书面质押合同。
这份合同应重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及其具体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预定期限;
(3)质押物名录、数量、品质以及现状描述;
(4)质押担保的主要范围;
(5)质押物交予债权人的具体日期;
(6)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额外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再者,质押担保的主要范围应当广泛覆盖主债权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所需费用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全部费用。
最后,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法律责任。
若因其个人原因引起质押物的损失、毁坏等人为因素,质权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关于实现质权的方式,常见的选择通常存在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这三个繁多的路径之中。
当质物经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之后,超出债权额的相应款项归属于出质人所有,而其余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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