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监外执行,即是针对被判定应当接受监禁刑罚惩处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为达到特殊目的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行刑方式转变,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权力措施。
以下特指几种能够引发监外执行的情形:
其一,当其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且需求长期进行治疗与照顾时;
其二,若女性处于怀孕或哺乳期阶段,同样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其三,当被判刑者存在生活无法自理,以至于若继续加以监禁必将危害社会之时,便可施行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