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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质押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抵押所涉及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以及某些特定的动产(如汽车等);
然而,质押的对象则主要是动产。
其次,与抵押不同,质押只需要在质押协议签订时出质人将物品交付给质权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无需进行登记手续。
第三,在抵押贷款关系中,抵押物仅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
另一方面,在质押合同中,质权人不仅拥有对质物的处置权限,同时还能实现留置权的效力。
最后,由于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经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进行司法拍卖等程序,因此其过程相对较为复杂;
相比之下,质押贷款的实现方式更加简洁明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采取直接出售质物的方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得用于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捐赠给非营利法人,具备公益性质,以供教育、医疗卫生事业之用的教学设备、医疗装置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及使用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5)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冻结的财产;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作为抵押的其他类型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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