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类较为独特的债权,亦有可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中的特定标的物:
1、
诉讼时效已逾之合同权利。
2、尚具
可撤销效力的合同权利。
3、其内容尚未明确固定的合同权利。
4、已成为
权利质押品的合同权利。
5、尚
未生效但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合同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