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以及使用假币的
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构成来看,该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为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
法定刑责年龄的一般主体;
其次,在
犯罪态度上,
当事人应当基于自身的知情情况进行
故意行为,即明确知晓所持有的或正在使用的货币系人为制造而非真实货币;
第三,
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犯罪行为扰乱的直接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体系,如果持有或使用
伪造货币的行为对国家货币流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必然会妨碍我国货币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最后,从客观方面看,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数额大小是衡量此种犯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总面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伪造货币数量超过100张为底线,若未能达到这一基准线,即便当事人存在其他严重
违法事实,亦无法被判定犯有本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