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已设定的交通提示和标识性设施而尚未达到
违法犯罪程度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
行为人实行二百到二千元人民币的罚款惩罚,同时可依据实际情况,对行为人处以十五天之内的短期行政
拘役。
具体来说,“损毁”是指某种行为对交通设施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或者彻底破坏,比如将交通栏杆掰断、车子撞烂交通信号灯之类的行为;
而“移动”则更为直观,是指对已经安放在原位的交通设施进行了位置上的调整;
至于“涂改”,则多涉及到改变交通设施上标注的各种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从而使原本的设计或功能产生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