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显然并非同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指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法规的范畴下,实施非法地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而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而
非法集资行为则属于一种严重的
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企业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相关政府机构的审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
同时,他们会许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及利息,或者提供相应的回报。
依照我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那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要被处以
罚金;
如果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样数额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则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一定额度的罚金。
另外,如果单位存在此类
违法行为,也将会面临严厉的
法律制裁——对其处以罚金,并且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进行同等程度的
刑事处罚。
然而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如有上述任何两种行为的人能够在案件
立案起诉之前积极清偿欠款,并且减少损失后果的发生,这时法院在
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