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手机等个人设备在被送往
拘留所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登记与集中保管,并不可归还给
家属或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
对于受到拘留所在押的人员而言,他们的部分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相关财物(例如现金)也会同样
被拘留所进行登记后加以统一管理和保存。
在拘留期结束后,被释放的被拘留人方可重新收回这些属于自己的物品。《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
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