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并不能保障
犯罪分子获得
减刑优惠。
实际上,律师服务与罪犯能否依法申请减刑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形式的
犯罪嫌疑人若希望获得减刑优惠,就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计划,且要在其服刑期间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积极向上的行为,比如:
1、向监管部门揭发、举报监区内外的
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关键性的破案线索,一经证实有效;
2、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的严重
犯罪行为;
3、在生产实践、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
4、积极投身于抗洪抢险或是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等事件中;
5、作出了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特别突出贡献的事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