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边业主所实施的噪音骚扰行为,无疑侵犯了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即
相邻权。
依据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表明,对于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遵循一种有利于生产经营、便捷生活的宗旨,始终坚持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妥善处理好与邻里之间的权益纷争。
而在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中,更强调了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抛弃固体废弃物,也不能排放诸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土壤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同时亦不得制造噪声、光辐射以及电磁辐射等影响人体健康的
环境污染。
再者,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任何破坏他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行为,均会被视为
侵权行为,并导致被
侵权方有权向侵权方提出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等法律手段,以阻止危害继续扩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