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对污水治理法规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根据各城市废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所处的地理位置,可将限排排放物的基础控制项目的常规限定指标按照其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其次,其中一级标准还得分成两个小类,即A类与B类两种,其中A类主要针对特定的一类污染物进行限定;
最后,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排污单位,市政府排水主管部门会授予其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但需注意的是,任何时候都禁止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物质。
对于已经设立的排污口,政府将会要求它们在适当的期限范围内自行拆除或者接受相应的治理整顿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均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排污设施。
此外,当在该保护区周围新建排污口时,必须确保对保护区水体不会造成任何污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