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
讨债权所涉及到的
诉讼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具有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有确定还款周期的民间借贷交易,在相关款项到期未能按期偿还之时,诉讼时效将自还款截止日起延长三年;
若超过三年仍未追回,
债权人将失去向
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的资格。
其次,对于已经定下支付周期但
债务方在期限结束时仍未履行义务并开具无明确还款日期的欠款凭证的情形,应视为诉讼时效已被中止;
自收讫欠款凭据的次日起,将重新启动诉讼时效的计算过程。
再者,对于尚未设定还款周期的
民间借贷纠纷,即并未列明具体还款日期的贷款协议,其诉讼时效并不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然而却受到最长为二十年的保护期间的约束。
最后,对于这种长期性质的民间借贷交易,如借款方已然明确表明拒还欠款的态度,那么自其明确作出拒绝还款声明之日起,需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来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