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合伙开赌场的人员,要详细调查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对于疑似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查看其是否有对赌场进行整体规划、制定规则、安排分工等行为,收集相关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对于虽未组织策划指挥,但可能在犯罪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调查其是否提供了主要资金、场地,是否掌握关键运营环节,可通过资金流向记录、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来确定。
(三)综合考量各行为人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避免仅依据单一因素认定主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