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的案例中,女性同样拥有依法主张分得该处房产之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共享以下经济利益:
首先是薪资报酬、年度奖金以及技术服务所获取的报酬等常规收入;
其次包括因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获得的净利润和资本增值部分;
此外还应充分考虑诸如
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
另外,
继承父母遗产或接受亲友遗赠财产时,除非符合本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否则都应属于婚姻关系期间的
共有财产范畴;
最后,除上述各项之外,任何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均应当予以共享。
在上述法律原则下,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