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担保债权得到完满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全面行使,这正凸显了担保物权法律特性中独有的“不可分性”特征。
即便面对担保物的拆分成多个部分、部分损毁甚至是发生割让,以及对应的被担保债权也同样进行了分解或部分转让等变化的情况下,担保物权都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受到任何影响。
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担保物权人仍能够完全地、不受侵害地行使他们所保全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