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的情况包括:
1、运用公司分立策略规避偿债义务。
2、通过承办、租赁及所有权转让等手段躲避债务。
3、以对外投资为名,进行资产转移。
4、使用低廉价格售卖资产以规避偿债义务。
5、借助于不规范的合并、联盟、与其他机构合资的途径,掩盖其负债事实。
6、滥用公司股份制改革的政策,故意缩小公司资产,逃脱清偿债务的任何要求。
7、在破产程序中,不负责任地撤销或无限期拖延偿付行动。
8、利用强制拍卖的法律措施,非法获取利润。
9、利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机,逃避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营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谨慎运用企业的独立自主权及其有限投资者的贷款责任,防止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如果滥用上述权利,或者故意逃避债务,严重影响到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法人必须对所有关联企业债务负起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