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
虚假债权转让无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在缔结合同时存在虚构债权转让金额的行为,那么此种行径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即谓之“虚假债权转让”。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欺骗行为,鉴于此,倘若交易另一方因这一
欺诈事项而在未能真切认识其事实与价值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遭受欺诈者便有权利通过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来恢复其正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以重新确立和维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