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
离婚之后,对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享有探访子女的权益,而非直接负责养育工作的另一方则应尽到协助的职责。
关于探望权如何运行及实施的具体事宜应由实际情况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共识;
如双方无法就相关问题取得一致性意见,则最终决定权将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