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照上述程序予以执行并告知检察机关。
如需继续展开相关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安置。
公安机关如对检察机关的不
批捕决定感到疑惑或提出异议,可向其申请复议。
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
被拘留者得到即时释放。
若经复议后对决定仍存疑虑,还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上级检察机关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形做出是否变更原
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新指令,然后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