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共同犯罪案件的
管辖问题,我们遵循“优先选择级别较高的
司法机关”这一原则:
在一人触犯多重罪状、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求
合并审理的案件中,倘若其中一人或某一罪行归属于上位司法机关的管辖范畴,那么全案均将由该上位司法机关集中管理。
就
证据而言,当涉及到共同犯罪时,若
犯罪嫌疑人及其被告人涉嫌实施了其他
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依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同时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与处理。
2.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我们规定同一
辩护人不得为两个或更多的同类型被告辩护,或者在未进行同案审判的情况下,为虽然无过往共事关系但
犯罪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被告提供辩护服务。
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事先聘请了辩护人,而其中某个被告人仍然缺乏
代理人的话,此法庭有权联系法律援助机构,
委派专业律师为他提供咨询援助。
3.关于共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讯步骤,我们要求必须分别针对每个人进行单独询问。
4.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
审查起诉流程,我们规定,若移送到
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现逃跑情况,则应敦促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才能够继续
递交审查
起诉材料。
即使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现已逃离,对于仍然在场的嫌疑人的审查起诉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5.在
简易程序的使用方面,我们规定若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是对适用于简易程序表示不同意的,则该案件不应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