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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如何走呢

1.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遵循“优先选择级别较高的司法机关”这一原则:
在一人触犯多重罪状、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求合并审理的案件中,倘若其中一人或某一罪行归属于上位司法机关的管辖范畴,那么全案均将由该上位司法机关集中管理。
证据而言,当涉及到共同犯罪时,若犯罪嫌疑人及其被告人涉嫌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依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同时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与处理。
2.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我们规定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个或更多的同类型被告辩护,或者在未进行同案审判的情况下,为虽然无过往共事关系但犯罪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被告提供辩护服务。
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事先聘请了辩护人,而其中某个被告人仍然缺乏代理人的话,此法庭有权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委派专业律师为他提供咨询援助。
3.关于共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讯步骤,我们要求必须分别针对每个人进行单独询问。
4.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流程,我们规定,若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现逃跑情况,则应敦促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才能够继续递交审查起诉材料
即使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现已逃离,对于仍然在场的嫌疑人的审查起诉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5.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方面,我们规定若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是对适用于简易程序表示不同意的,则该案件不应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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