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
民法体系之下,所谓“附随义务”与“基本义务”,其具体含义如下:
首先,基本义务乃依据预定之
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所产生的,往往具有明确的范围及内容,这些义务涵盖了主给付义务以及从给付义务两大类。
其次,附随义务则主要出现在各种不同的
合同关系演进至不同阶段的过程中,属于
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