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夫妻共有的房地产,若无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商议或者在未能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出售此项物业。
夫妻共有
产权的房地产,夫妻双方理应在
权利义务上互相分享、共同控制及平等处理。
因此,要出售上述共享所有权的房地产,必须得到夫妻两人的共同意志。
如假设甲乙为夫妻关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在这种情况下,甲必须先获得乙的许可以后才能独自去交易这个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