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
专利实施设立了三类强制性许可制度:
即一般性的
强制许可、特殊情形下的强制许可以及交叉的强制许可。
首先,所谓一般的强制许可,系指由国务院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某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实施进行的强制许可;
其次,在遇到特定的情况下,专利局拥有权利决定对
专利权人所获得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最后,为保障技术进步及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我国还设有着名为交叉式的强制许可,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商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
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