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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违法界限具体是什么

关于参与赌博的动机与目的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该行为受行为人主观意识所支配,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明显的故意意图。
在这方面,赌博罪的成立就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并且唯一地指向了获取金钱利益这一目的。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尽管行为人进行赌博并非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旨在寻求娱乐、消磨时间、增进友谊或交往等等,这些情况都不足以将此举归入赌博犯罪范畴。
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论行为人最终是否真正从赌博活动中获益,这种行为本身都会自动成为犯罪判罚的依据。
关于涉及到的涉赌金额以及参赌频率的问题考量。
有些赌博行为仅在部分亲朋好友间或与部分邻里之间发生,偶尔会出现输赢现象,但总体而言输赢额相对较小;
另一些赌博活动则活跃于一些特定人群之中,但每次涉赌的金额通常都相当有限,参赌者并没有将他们在赌博中所获得的收益作为他们生活开支或消费的主要经济来源。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境和情节,给予行为人适当的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措施,而非判定其触犯刑事犯罪
针对行为人是赌博活动带头人、赌徒、赌场经营者或是普通参赌者的不同角色进行探讨。
所谓“赌头”是指那些召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即他们通过提供赌场设备和场地,策划和吸引他人加入赌博活动,然后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抽取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赌头既可能亲自参与赌博又有可能不亲自参与赌博,他们的行为或许是单独个人实施或许是由多个成员共同完成。
“赌棍”则是深陷赌博成瘾并将其视为生存手段的人,简单来说,就是他们赌博所得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依靠或者重要消费来源。
而“赌场经营者”则是指明目张胆设立赌场,并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人,他们通过经营为赌博游戏提供场所、设置赌博方式、提供赌博所需的基本道具如筹码、资金等等。
以上这三类人,即“赌头”、“赌棍”以及“赌场经营者”,都应该被列入赌博罪定义的范畴中接受刑事追责;
然而,对于普通的参赌者,我们可以对其实施批评教育,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加治安处罚,但刑事责任不应被追究。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参与赌博的人员身份以及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
假如参与赌博的人员之间有着紧密的亲属关系,例如家人、朋友、同事、邻居等等,或者是由许多老年人组成,那么这类赌博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非法行为
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除非确凿证据证明,涉赌金额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并且赌博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风气,否则我们仍然不能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定其触犯了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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