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准则及指导方针,对于主动承认罪行并愿意承受相应惩罚的罪犯,可以将基础判刑降低至原来的30%以下。
例如,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认罪认罚的时段,认罪程度,悔过表现等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量,以期可以再次降低基础判刑的30%以下。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有自首行为,重大坦白情形出现,甚至包括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额外因素,则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基础判刑的60%以下,而涉及较轻犯罪的案件,情况更佳者,基础判刑甚至可减少到原定的60%以上,甚至可有机会获得無罪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的宽容机制并不与其他量刑因素如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以及在监狱中表现良好等形成重复计算或叠加效果。
至于如何定义“认罪”,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公正体制中,所谓的“认罪”,其核心含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自愿且诚实地陈述他们的罪行,并不对此进行任何反驳或质疑。
这不是指完全承认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只是针对少数事实情节持有异议或者就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同时表示接受司法机构的最终判断意见,这些情况均不会对“认罪”的认定产生负面影响。
通常,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雪球累加有数宗之多,那么他仅仅供述真实只涉及其中一宗或部分罪名事实的罪行时,我们不能把整件事情视为“认罪”,也就无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公正机制。
不过,对于犯罪人提供的供词中涉及的部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然有权为此提出适当的从宽处罚建议,法院也将在此基础上作从宽处罚判决。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
这里的“认罚”实际上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律给予的相应处罚。
在“认罚”的不同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其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在侦查阶段,“认罚”体现为愿意接受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则体现为同意接受检察机关即将做出的起诉或不起诉裁决,认同检察机关对基础刑罚的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結书;
而在审理阶段,“认罚”主要体现为当庭确认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結書,并且愿意接受监禁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