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业人士答疑解惑,当欠债人离世之后,其合法
继承人应当以所承受的遗产之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该欠款人依法应尽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遗产的分配过程中,理应收纳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之纳税义务与
债务并予以
清算。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对于那些确实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继承人,法律应当为他们留下必要数额的遗产作为生计所需。
具体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对遗产进行分配时,应该优先扣除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之税务及债务;
但同时,也要确保给那些无法自立生存并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留足基本生活所需的遗产。
据此,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在自己所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承担之税收和债务,超出此范围的金额,继承人如有诚意愿意支付的并不受此限制。
如果法定继承人选择主动
放弃继承权,那么他/她也就无需再负担被继承人依法应该承担的税收和债务之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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