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批准的取保候审请求,它其实已经明确指出了未能满足取保候审要求的原因所在。
对这些因素进行修改之后,您可以再次提交申请。
然而,若经过努力仍无法满足要求,则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继续办理此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都享有依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人身
强制措施的权利。
收到申请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如无法同意变更人身强制措施,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原因,且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依法允许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例;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处置不致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例;
(4)待
羁押期届满,而案件却还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事宜。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责令被采取相关措施的人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作为
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