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明确知晓自身所使用的是经过
伪造或者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并以此手段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行为,根据
犯罪行为涉及到的金额大小不同,应当分别受到相应的
处罚。
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则应判处
行为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
涉案金额超过此标准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法院将依法判决行为人至少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倘若涉案金额是特别巨大甚至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法院将会判行为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
终身监禁。
法律依据为《刑法》中对于第一百九十四条的具体规定,这项条款专门针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