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章建筑物在面临拆除时是否享有
拆迁补偿以及相关补偿标准问题,根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政府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应恪守职业规范并依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各类施工行为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现有任何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经市政府或县政府做出最后裁决,如确定征收范围内存在未曾登记过的建筑物,则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详细的调查、准确的认定和公正的处理。
在此过程中,对于那些已经得到确认属于合法建筑或尚未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当事人,他们都将可以获得相应的
赔偿;
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违章建筑或者
逾期的临时建筑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将无法获取任何形式的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