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日期进行宣判并无确实的法定标准或明确规定的期限。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公众法庭在正式受理任何
公诉案件之后,需于两个月内进行审结并作出判决,最晚完成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如果按照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可能会被
判处死刑或者涉及到相关的
民事诉讼附带问题,或者在其他特定的法律环境下,高等法院同意批准,那么审结时间则可适当延长三个月。然而,如果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继续延长审结时间的话,那就必须向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申请批准。当人民法院改变了其司法
管辖权时,则自新行使原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接收到案件之时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若是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
补充侦查的案件,等到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将材料移交到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需重新计算审理期。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能够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首先,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且
证据充足;其次,被告者承认自身的罪行,并且对针对其指责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最后,被告者对采用简易程序的方式没有反对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