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发现最高人
民法院或各位地方法院针对某案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与裁定中存在瑕疵,那么您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审查程序。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下级法院”,既包含了最基本的基层法院,也涵盖了中间层级的中级法院以及最高级别的高级法院。
同样地,当接到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时,接受
抗诉的人民法院也应成立合议庭进行深入的再审工作,特别是在原判决的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他们有权甚至有必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展开再次审理。
总而言之,关于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法院范围及需接受再审命令的法院,其范围确实广泛,包含了自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市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在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