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父母未能履行其
抚养义务,则
未成年人或是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
抚养费用;此抚养费应为主体涵盖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
医疗费用等方面。所谓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向的范围为尚未结束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或由于失去或尚未完全恢复其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状态的成年子女。若有任何一方拒绝依照法律规定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家长可向经授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以促使法院采取适当措施教育、警示那些不
执行判决的
当事人,敦促他们履行起
抚养子女的义务。倘若仍存在
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提请
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若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归由其中一方直接
监护,另一方则必须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具体费用的承担比例及期限的划分,应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若协商无果,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然而,该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提出超出自愿达成的协议金额或法院已确定过的数额的合法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