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事,即股东对于
出资方式的选择颇为广泛,既可用货币进行
出资,亦可采用实际物资、具有价值的
知识产权如
专利权或
商标权,以及
土地使用权等能够通过货币估值并得以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完成出资工作;
然而,法律和行政
法规明令禁止的财产类型则被排除在外。
接下来,需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逐一进行评估与定价,务必核实其实际状况及价值,不能对其过高估值,当然也不可低估,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若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针对评估与定价有明确规定,那么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终,当股东选择以货币出资时,必须在
有限责任公司所选定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确保足额存储货币;
若是采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话,必要时要办理好该类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