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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是什么?

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术语“被担保的主债权”所代表的实际内涵是被担保人所享有的各类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这直接涉及到对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类别进行确切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债权并不具备设置抵押权利的法律资格。
换句话说,当事人无权通过这类权利设立抵押审批手续。
在我国现行法律层面上,经过法定程序确立了众多具有典型特征的有名合同,例如:
买卖合同、供应电力、水利、燃气热能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这些出名合同可用来担保为其所对应的主债权外,其他依法成立且内容合法的无名合同同样可以成为抵押担保权利的主债权来源。《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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