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问题,有必要明确指出盗窃罪并非仅限于秘密进行的偷盗行为。
此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乃至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视为符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定义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省级人
民法院及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金额范畴内在重新制定适用于自身辖区内的具体数额标准,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当
犯罪行为发生在跨越省际或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由于盗窃地点难以准确证实,此时就应当参考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判定盗窃数额是否已经触发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界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