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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需不要秘密地进行

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问题,有必要明确指出盗窃罪并非仅限于秘密进行的偷盗行为。
此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乃至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省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金额范畴内在重新制定适用于自身辖区内的具体数额标准,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犯罪行为发生在跨越省际或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时,由于盗窃地点难以准确证实,此时就应当参考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判定盗窃数额是否已经触发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界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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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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