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
法规及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所需支付的
赔偿应严格遵循原有土地用途,切实且及时地全额支付土地
补偿金、安置补偿金及住房及其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的相应补偿费用。
同时,还需妥善安置被征用地居民的生活保障事宜。
2、在征用耕地方面,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数额是根据被征用耕地在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来确定的,最高可达五至十倍。
以下为大家提供一组关于
耕地征收的大致补偿标准供参考:
旱地的平均亩补偿价格为5.3万元人民币;
水田的平均亩补偿价值约为9万元人民币;
而蔬菜田的平均亩补偿款高达15万元人民币。
此外,对于耕地征用后安置补偿费的计算,应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至于
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缺乏固定的规范。
但总体的补偿规划是必须
保证被
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质量不受影响,甚至有所提升。
一般来说,
拆迁房屋补偿费通常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分类,再由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则依据每个月的临时居住环境来进行划分,针对被拆迁房主的人口按期进行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且不得随意变动。
在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该明确说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的单位,
征收补偿的方案,签约的时间,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的活动等详细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