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强制执行是否能够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必须依据两种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与分析:
假如强制执行的
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那么
债权人在
诉讼过程中只
起诉了其中的一方。
然而在实际执行阶段,债权人希望同时执行双方的财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出增加
被执行人的申请。
然而在此环节中,需要明确,债权人需要另外提起诉讼以解决上述问题,或者遵循
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要求来处理
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事宜。
一旦夫妻另一方被追加上作为
债务人,自然而然地,他们的
共同财产便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也可以用以偿还所有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强制执行的债务仅属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利
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全数财产,包括债务人在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例如,假设夫妻在
结婚后曾购置过某套房屋,若债务人享有房屋50%的份额,那么债权人便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这50%的财产份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强制执行的手段: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向相关的单位调阅被执行人在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方面的财产状况,以便进一步调查与核实。
其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形,依法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多种方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但要注意,执行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本应履行的责任范围。
此外,人民法院还拥有权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应履行义务的部分中所应得的收入,但是要确保保留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的
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费用。
再次,对于再次违反通知规定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
同时,也应妥善保留被执行人以及其被
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用品。
最后,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
判决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同样,未能按照以上法律文件约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被执行人,需支付延迟履行金。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信用体系、通过媒体公开披露以及实施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
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