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诉讼离婚所需支付的相应费用通常由原告预先缴纳,若
败诉则由相应方承担。
然而,倘若原告存在提前缴纳困境,其可于预缴期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等申请。
同样,如未获得人民法院关于缓、减、免缴
诉讼费用的批准且仍然拒绝预缴的,将按照自动
撤销起诉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
此外,对于被判定为
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若无新的实际情况与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进行
起诉的,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会被驳回
立案。
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具体规定,
案件受理费需按照如下标准进行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也需要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收取的费用每件为五十元至三百元不等。
涉及到
财产分割的部分,财产总额不超过廿万元时,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
但当财产总额超过廿万元时,超出的那部分部分就需要按照0.5%的比例支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