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取取保候审时,可选择提交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作为
担保条件。
若被
保释人士在此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并未蓄意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待
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公安机关应无息全额归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然而,若某人在遵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旧故意重新犯案亦或是违反以下要求,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1)未经负责执行的办案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区域;
(2)若居住地址、工作职务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该办案机构进行汇报;
(3)在受到
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受审;
(4)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涉证人履行作证义务;
(5)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