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是不能将
集资房作为
抵押物进行交易的。
依据我国于正式实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以下财产性质的物品是绝对禁止进行
抵押的:
首先,归国家所有或代表国家行使
管辖权的
土地所有权;
其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成员支配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这一类
土地使用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再次,包括但不仅限于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宗旨而设立的且不盈利为唯一目标的非营利
法人所拥有或管理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与公益事业相关的其他各类设施设备;
另外,如果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尚处于未明确状态甚至存在争议亦或是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管理的财产,也同样被视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范畴;
最后,法律及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用作抵押品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皆不得用于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