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婚后,若女方决定取消婚约,需偿还的部分财物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彩礼钱财,然而
彩礼退还的前提须严格遵循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
第二,为缔
结婚姻关系而特意赠送的金银首饰或其他贵重物品也应列入退回范围之内。
不需归还彩礼的具体例子包括:
首先,已经成功完成
婚姻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的伴侣;
其次,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长期稳定居住在一起的情侣,最短时间需达到两年以上;
再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
续期间育有胎儿或婴儿的情侣;
此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收取的彩礼确实全部投入到日常生活中的情侣。
若因需要退还的财物问题引发争议,双方可首选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