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在撰写
起诉状时,需详细罗列所涉案件中双方法律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居住地址。同时,原告方需要具有明确的诉求方向与
诉讼对象。
2.对于所涉事件的详细过程、相关事实及理由,应当在起诉状中清晰展示。若涉及到附加
证据或者
证人,还需详述其证据的获取途径及其证人口头声明中的具体内容,以便及时收集、调查证据。
3.进入法律程序后,当事人需首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为防止诉状散失,应按照对方当事人实际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针对公民身份的当事人,需在诉状正文列出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籍地、现居住地址;而以单位名义提
起诉讼的当事人,则需注明单位全称、详细地址及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在
起诉书正文部分,应详尽陈述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结尾处需落款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