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行为归属于刑法所规范的范畴,亦即一类刑事案件。
此类刑事案件如其他类型犯罪分子一样,同样具有诉讼时效的约束。
具体来说,贪污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按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事责罚来决定。
对于贪污罪行的惩罚方式的相关规定如下:
凡犯有贪污罪者,需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不同,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1)贪污金额较大或情节较轻者,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2)贪污金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3)贪污金额极其巨大或情节极为严重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若贪污金额极大,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极其重大的损失,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处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贪污行为但未受到过处罚的情况,应按累计贪污金额予以惩处。
对于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人,即使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要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表现出真诚忏悔的态度,积极退还赃物,旨在避免或减少伤害结果发生,具有上述第一项情节的,可考虑给予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
对于存在第二项、第三项情节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