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若身怀六甲,则将
暂缓执行死刑。
在下级人
民法院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死刑命令之后,应于7日内依照规定将其交付执行。
然而如若罪犯正处在孕期,那么便须暂停执行,并立即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秉公处理进行
改判。
以下我们列举出部分不适用于死刑的情况:
1.在
犯罪发生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不应受到死刑
处罚;
2.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孕妇不得适用死刑;
3.审判期间对已经年满75岁的人,同样不适用死刑,除非是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
人死亡的案例。
执行死刑命令下发后,一旦发现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即需要立即停止执行,并迅速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1.在裁判执行前,发现原判决或存在潜在错误的可能性;
2.在执行前,罪犯揭露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呈现有别于一般的
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决进行改判;
3.罪犯已有身孕,适用于此类情况。
需要特别强调和注意的几个具体事项如下:
1.前述两种情况(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去除后,应再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继续执行;
2.若由于前述第3项原因造成停止执行,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依法改判,一般将会被改判为
终身监禁;
3.对于因罪犯怀孕而对
死刑执行实施暂时叫停的案例,即便生育完毕之后,也不会再次执行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