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
学生打架伤害事件时,我们应当明确,施害者所属的
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在于,此类
纠纷案件通常涉及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他们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应当负起对包含此类事件在内的
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尽到了其必要且适当的注意和关心义务,那么他们就可以视情况依法减轻自己的责任,并依法获准减免额外的
赔偿金额。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倘若这类侵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精神痛苦,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施害方
赔偿相应的心理创伤损失赔偿款。
此外,赔偿款项的构成还包括:
医疗费用、交通出行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并且当造成
轻伤或者残疾时受害方还可以提出索要
残疾赔偿金的申请。
至于财产方面,如有财产的未成年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了他
人损伤,则应该从他们的
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若是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全部赔偿需求,剩余部分应该由未成人的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
而相关具体赔偿数额,则应由涉事
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