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资产者,很有可能会触犯侵占罪。
在侵占罪这一范畴内,
行为人必须以
主观故意为之,明确知道这些资产原本属于他人交给自己妥善保管之物、被
遗忘物或
埋藏物,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仍坚持不当占有。
侵占罪的
犯罪客体仅限于三类特定的财富形式:
一类是代替别人保管的财物;
另一类是他人丢失或遗忘的物品,需要注意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
遗失物品,同时也区别于遗弃之物;
再有就是他人藏匿或埋葬的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款,所有那些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擅自据为己有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拒绝归还的行为,将会面临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
倘若数额达到庞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需接受两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要依法缴纳罚金。
对于极少数人士,他们非法占有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其金额相对较小,且拒绝交出来的,那么就应该按照前面所述的条款进行相应的
刑事处罚。
当这类行为被诉诸法律时,才能得到有效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