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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股东享有知情权吗

在商业机构中,股东们对于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破产卷宗等方面的信息享有知情权。
首先,股东有权利获得并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文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接下来,若是股东有意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他们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同时说明此次访问的明确目的。
倘若公司依据充分的理由,认为股东的此项查阅行为存在不良动机,且这种行为有可能损及到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公司便有权拒绝提供查阅,同时也必须在股东提交书面请求之后的第十五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并需详细地解释其做出决定的原因。
如果公司选择拒绝提供查阅,那股东就有权利寻求法院的帮助,进而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查阅服务。
最后,当破产程序圆满结束后,对于那些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清算组将负责将其移交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若无上级主管机关的存在,这类的卷宗材料则转由破产企业的发起者或股东来进行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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