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给您带来了损害,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向销售这些产品的经营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同时也同样可以向实际制造这些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当我们接到消费者提出的关于赔偿损失的要求时,作为生产经营者,我们必须严格充分体现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先行承担并解决问题,决不能互相推卸责任或拖延处理进度。
若问题确实源于我们自身,例如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在收到经销商或其他中间商的赔偿要求之后,我们有权向他们进行追偿,以弥补我们自己的经济损失。
反之,倘若问题在于经销商本身,例如经营了明知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在获得生产者的赔偿之后,我们同样拥有反过来向经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